——记火烧黑监狱的湖北维权人士闫森
闫森,一个普普通通工人,一个已经失去了左腿功能还在为生存奋斗的残疾人,在历经十六年的维权之后,最终还是倒在了腐败的行政体系和不公正的司法体系之下。我们为之叹息的不仅仅是一位见义勇为者不幸,更为闫森泣血维权路之艰辛而扼腕。
一、见义勇为后的治疗经历
1993年11月29日上午8时,闫森驾驶一辆大型货车,由于车辆突然刹车失灵、冲向交通站台线外的人群。为众人生命不受伤害和国家财产少受损失,闫森毅然驾车撞向路边的障碍物严重受伤,之后,被同事送往武钢二医院救治。伤愈后闫森因多次见义勇为等行为被原单位湖北荆襄化工集团认定为工伤,并于1996年12月4日被湖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骨科专家们鉴定为伍级伤残。
闫森因工受伤后曾在武钢二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并行髓内针固定术,1994年8月,闫森在湖北省荆门市荆襄医院治疗在该院主治医生的误导下不慎摔倒后,怀疑其左腿股骨再次骨折而前往荆襄医院就诊。根据荆襄医院的病历首页记载,闫森入院时的状态为:左股骨中上段、下段骨折、髓内针存留、下段愈合、中上段髓内针弯曲,股骨上段骨折处弯曲约15度,有较多的骨痂,针对上述诊断结论,荆襄医院于1994年9月5日对闫森正在康复(健全)的左膝关节进行惨无人道的全开放手术(致残)并行左股骨开放复位+钢板固定术,术后行抗炎。
此后,闫森因左膝关节行走困难、肿痛,分别于1997年5月4日、5月6日在荆襄医院放射科X光机下进行四次(实验)手术,因手术准备不充分,麻醉失败而未能达到取出掉在体内螺丝钉之目的。之后2007年5月16日,荆襄医院对闫森第六次和第七次进行手术,因闫森左腿钢板固定处有大量的脓液积聚,并有坏死的组织,沿瘘道处的组织变硬,于瘘道上段发现脱落的螺丝钉,在取出固定钢板后,沿瘘道切开并取出螺丝钉,该手术大约进行了七个小时。手术后直到2007年6月16日晚十时左右,闫森的左外侧大腿内下侧的肌肉在用手术前深入到肌肉深处来来回回的夹,掉在肌肉深处的那颗螺丝钉有5小时左右肌肉早被夹成饺子馅(肉泥),闫森的左外侧大腿中已形成一段大三角形密腔,底端是脓性分泌物,其左股骨已形成骨髓炎。
为了彻底治愈闫森的左腿骨髓炎以及左腿内存的脓性分泌物问题。2007年7月,闫森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此次治疗后,虽然暂时控制了左腿的骨髓炎发展,勉强保住了闫森的左腿,但由于荆襄医院的误诊、误治行为,导致闫森的左膝关节因化脓感染而关节强直,丧失了功能。现由于左股骨髓炎的影响,已导致闫森左髋关节病变,椎间盘病变、脊柱病变以及左腿及全身神经系统严重受损的损害后果。根据医患双方在一审过程中的鉴定听证会上的笔录记载以及荆襄医院的病历记载,荆襄医院在为闫森诊疗过程中存在下列重大过错:
1、误诊:根据荆襄医院1994年8月(住院号14603)病历记载,闫森的左腿在并无新的骨折、髓内针轻微弯曲的情况下,医方却判断闫森左股骨中上段、下段骨折(下段骨折已愈和)和髓内针已断裂的误诊,该误诊直接导致了后来施行的手术方案错误。
2、闫森的左膝关节手术不具备有手术适应症,其左膝关节开放手术是多余的造成闫森终身残疾(因荆襄医院不具备骨关节的手术,更无“手术资质”)。
3、闫森的左腿化脓系荆襄医院1994年9月5日的左膝关节开放手术及左股骨复位手术+钢板固定术后钢板的螺丝脱落和抗炎治疗的失败而导致。因该2次手术本身无手术适应症,故而其错误的手术加上手术本身的失误,导致闫森左腿的骨髓炎加重,继而导致整个左膝关节的功能丧失。闫森目前的损害结果与医方的诊疗错误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手术方式和地点的失误+病历记载错误。如违反医疗常规在放深刻X光片机下对闫森进行手术且无记录,病历中将患者受伤的左腿记成右腿,将患者的骨髓炎在手术记录中书写成骨质无炎症等等。均反映了荆襄医院在为闫森的治疗过程中严重失职、草率、盲目的进行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彻底失败。
二、艰辛的维权之路
由于闫森原单位(湖北荆襄化工集团)实行的是计件(多劳多得)发放工资制度,受伤后又长年多次手术冶疗早已伤残无法从事工作,原单位领导也只能理所当然象征性地只发给一点生活费,闫森也能理解及感谢并知足了。从1994年到2005年企业改制每月只发给闫森50—80元不等的生活费,每月这点收入也是闫森一家三口11年来的唯一收入,直到2005年4、5月单位彻底改制闫森和一万多名同事一样一次性买断工龄后,才有机会还清多年来一家人为生存和治疗所迫所欠下的债务及众多帮助过闫森的人情债。而早已病变恶化致残的伤腿迫在眉急需要治疗,从此闫森又开始在各地寻找专家名医治疗和讨饭吃的漫长之路。
长期的治疗和多次手术加之单位每月只发给50—80元生活费,一家三口早已负债累累,早已揭不开锅了,妻子从闫森负伤(1993年底——2003年3月)10年间一直专心护理着闫森,也下岗近十年,做为男人闫森很自愧,自己负伤以来早已对不着这个家庭(妻子和孩子),正直中年的爱人为了护理闫森,早已下岗无一分钱收入来源,拖累了她十年,如果伤情继续恶化,直到死亡?闫森不能再拖累她和正上小学的孩子,因此在痛苦之于:果断做出离婚决定,并于2003年3月1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8月变卖了闫森居住了多年的房产,至今无家可归。
未了讨回公道,以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十八年来数十次的上访和数十次被当地政府关押(共685余天),已经导致闫森左膝关节彻底报废;左股骨及左膝关切严重骨髓炎;左髋关节病变(形);椎间盘病变(形);脊柱病变S型;左腿比右腿短近3公分;左腿及全身神经系统严重受损。愤而之下,闫森被关押在当地政府的黑监狱期间,不惜以放火焚烧黑监狱以求寻死的方式来求得维权的实现。
2009年10月闫森进京反映(上访)被当地政府强行抓回,并告之闫森,闫森的上访案件被三级终结了,钟祥市委秘书长李宏伟明确的告诉:你闫森现在只有到法院打官司,否则政府可以以缠访赖访、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等罪名打击你。
2010年,闫森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闫森与荆门市荆襄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仅赔偿闫森各项损失四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闫森不服于2010年12月20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鄂民申字第0014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荆民再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荆民一终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闫森不服,再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下达(2012)鄂民再审申字第0013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2012年10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民再申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荆民再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
闫森认为,三级法院的判决均没有审查医疗机构以及参与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能否从事医疗活动,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证》为判断标准,并在其注册登记的范围内执业。很显然,对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首先应当审查的是依照国务院和卫生部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的程序执业的证明文件,若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司法鉴定人员判断其执业的合法性、执业范围、执业能力的判断标准均无法进行。荆门市中院和钟祥市人民法院也没有审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再审中闫森多次提出要求核查1994年9月进行髓内针取出术、左股骨截骨钢板内固定术时,荆襄医院是否具有进行上述手术的资质,对此,荆襄医院拒不提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不予审查。由于荆襄医院不能提交其执业合法的依据,因此,荆襄医院应当对闫森的损害结查承担全部责任。
其实闫森的伤残等级已有明确的结论,早在1996年湖北省劳动厅就已经作出为五级工伤的鉴定,时隔13年后,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却将闫森的伤残等级降低为九级。且依据的标准明显与湖北省劳动厅作出五级工伤的鉴定的标准相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闫森提交的五级工伤证书和与之相对应的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第4、5、10d条的规定,其伤残等级应确定为五级
并根据五级伤残的标准计算陪偿数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查明原审判决所涉及的缺乏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甚至对一些明显的错判也未予纠正,判决结果严重的侵害了闫森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五级伤残的标准计算陪偿数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查明原审判决所涉及的缺乏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甚至对一些明显的错判也未予纠正,判决结果严重的侵害了闫森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预防和纠正行政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闫森今天的不幸遭遇反映出我们某些地方政府对老百姓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漠视,也折射出某些司法机关屈服于政府的压力,滥用司法权,践踏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黑暗!面对腐败和黑暗,闫森的抗争是绝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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