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驳回王万容上诉,印证社会主义私法本质

(2013/8/28)权利运动发布:
劳教制度受害者、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下坝村委的王万容,不服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所作出(2013)鼓行初字第53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认为法院在立案时蓄意司法不作为,在法庭审理中居然替代被告,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级法院接到王万容的上诉状后,尤其是在王万容提供的证据足以佐证诉讼时效由一审法院造成的情况下,未按照诉讼法中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一审裁定或判决、发回重审的规定,却继续枉法裁判,维持了鼓楼区法院的一审裁定。

经了解,该案的基本事实是:2013年2月8日王万容从万恶的劳教所获得自由后,于2月15日就到鼓楼人民法院,提交不服福州市劳教委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起诉状,因春节放假无工作人员上班,又于2月18日与林桂虹一起到鼓楼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但立案庭拒不受理。法院的司法不作为有证据佐证。

2013年2月28日,王万容再次与林桂虹、何希木到立案庭,立案庭办案人员受理了同为不服劳教处罚的何希木的行政起诉状,却借口以“超过时效”为由,再次拒绝接收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状。4月15日下午,在王万容向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市人大投诉后,鼓楼区法院才受理了王万容的行政起诉状、并立案。

就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的审判长王琳还于2013年7月1日在行政庭做了笔录,证实了案件受理的延迟是由其一审法院拒不执行诉讼法规定所造成。

2013年7月2日,王万容诉劳教委违法行政一案在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虽以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抗辩,但作为法盲的被告,是荒谬地以王万容在劳教所中失去人身自由当作了诉讼时效。所以,法院掩盖2月18日自己的司法不作为行为,替代被告以2月8日提起诉讼为由,驳回王万容的起诉。

作为终审法院,福州市中级法院在其作出的(2013)榕行终字第277号限制裁定书中,也记载了一审法院替代被告进行抗辩的违法审案事实,但依然没有作出公正的裁决。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受害者诉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是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只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才会出现法院替代被告的现象,将司法公然当作它们的私法。

王万容电话:15659766943。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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