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院继续枉判,周强“零容忍”忽悠谁?

(2013/8/4)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江阴市周家遗产确权案(2013)锡民申字第0022号民事再审裁定书出炉,无锡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许敏、朱健、过坚列无视“穿越”的虚假证据,再次蓄意枉法裁判,让无耻的社会主义特色司法再续零公正的伟大成就。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原西郊乡)君山村周家在当地是一个大家庭,已故的周阿宝和张三宝夫妻俩共生育8个子女。

1983年,周阿宝、张三宝夫妻俩经申请获批准,在原老房子基础上翻建和扩建了4间楼房加上辅房,实际建筑面积400余平米。周阿宝、张三宝夫妇过世后,该遗产一直未进行继承分割。2008年初,江阴市澄江镇君山村纳入政府拆迁范围,被拆迁人周阿宝的长子周阿丙到拆迁办,得到的答复是:该房屋是二儿子周炳泉和七儿子周银才的,有86年2月23日父亲周阿宝与周炳泉、周银才签订的分家协议,且协议书还经过了江阴市公证处于92年6月22日进行了公证。

当作为长子的周阿丙听到有分家协议和分家协议的公证书后大吃一惊,为了弄清事实,周阿丙与姐姐周月英、弟弟周建才等聘请律师先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查,就立马发现所谓86年的分家协议书和92年的公证书都是伪造与虚假的!因为协议书和公证书上父亲周阿宝的签字都与其生前领取退休工资时的签字完全不符。至为关键的是:1986年分家协议书用的纸张是江阴市铝门窗厂的便签纸,而该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成立于1990年6月30日,既然江阴市铝门窗厂成立于1990年,岂有1986年就出现该企业的便签纸这样“穿越时空”的现象?

在一审、二审遭到枉法裁判后,作为原告的周阿丙、周月英、周建才等继续收集证据。从江阴市档案馆获得了江阴市人大于1987年8月1日通过江阴县撤销,由江阴县改为江阴市的决定的证据。同时,江阴市铝门窗厂的法人代表杜雪亭也提供了书面证明,江阴市铝门窗厂开办与登记基本上同时进行的证据。然而,继承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诉,并由省高院立案复查后指定无锡市中院再审。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当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出现时,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新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但主审法官许敏拒绝开庭审理,并公然告诉原告:我们只能召集双方做一个调查,这个案子要翻过来是不可能的。

2013年7月15日上午九点,申请人(原告)周阿丙、周建才、翟永兰、周亮、周勤、姚宝兰等,与被申请人(被告)周顺才、周银才老婆、周八斤儿子等到无锡市中院第二法庭。由许敏与书记员两个人不公开调查。其他那个合议庭成员朱健、过坚列未出现。

对新的证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顺才承认:1986年2月23日的分家协议是用江阴市铝合金门窗厂的信笺纸书写。但辩解称:之所以能写在1990年才成立的企业信笺纸上,是因为该企业在工商登记前已经开办的缘故。

奇怪的是,作为主审法官居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被告)周顺才提供其辩解理由的证据。

事实上,即使江阴市铝门窗厂尚未工商登记的四年前就有了江阴市铝门窗厂的便签纸,那么其抬头也不可能是江阴市铝门窗厂,因为1986年2月23日书写《分家协议》时江阴还远没有撤县改市!

前不久,把“法制湖南”搞的一塌胡涂而升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周强称,要对错案零容忍,请问:象无锡市中级法院这样完全颠倒黑白的裁定在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中算不算错案?这样的铁证出现都翻不了错案,这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还有公正可言吗?

姚宝兰电话:13706162579。
法官许敏:0510 -82226563,82226567。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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