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25)权利运动发布:
2012年,由张建平代理的江苏常州出租车挂靠经营车主拒绝出租车被抢的保卫战,在全国各地维权人士持续赶赴常州声援,以及当时常州市政府领导的关注下,最终陈扣章的出租车属于挂靠经营的事实由法院生效判决所固定;另一位上访近十年的出租车车主印文龙的权益也得到了比较满意的解决。
出租车保卫战前案结束后,要求违法经营的出租车公司赔偿的后案进入了司法程序。
在国内,几乎每天都有出租车从业人员为维护自己挂靠经营、拒绝出租车遭被挂靠公司非法侵占而进行罢工罢运事件发生!
冒着一脚刹车、一脚油门的巨大风险,整天为城市交通做出巨大贡献的出租车车主,其通过审批、或者转让获得的出租车物权为什么会被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非法侵占?从陈扣章诉出租车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的审理,就能为大家揭开政府实行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所谓“公司化经营”背后的罪恶!
陈扣章的出租车(包括营运证、车辆保险等物权)是在2001年以当时的市价从一个叫马晋成手中通过转让获得。而该出租车的初始营运证是由行政审批(即无偿)给予出租车公司,然而再由出租车公司按照市价倒卖给马晋成。该出租车的经营一直挂靠在常州新联出租车公司从事经营。
2003年12月1日,陈扣章的出租车营运证使用权期限到期,陈扣章缴纳购车款、营运证有偿使用费(此时营运证已由无偿改为有偿)更新了出租车,并在被挂靠公司提供的既有挂靠经营条款、又有承包条款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当时被挂靠公司老板刘文扣还在该合同最后,以手书方式作出特别约定:如合同到期国家继续给予报废更新,公司将给予车主陈扣章免收管理费更新。
到2011年12月1日,陈扣章的出租车营运证使用权到期,进入新一轮的报废更新。
由于政府实行出租车公司化经营,陈扣章必须由得到公司经营权的被挂靠公司出具手续,才能够顺利报废更新出租车。当然,出租车公司也应当按照特别约定的条款,及时提供出租车的更新手续,或代为办理出租车更新。
出租车营运证与城市房屋的土地所有权证一样,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使用权人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到期后能否给予这一营运证指标继续有偿使用?应该由使用权人向负责出租车管理的行政机关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
但,公司化经营的最大猫腻就在于:由出租车公司替代营运证使用权人向出租车管理的运管处申请。这,就给予出租车公司强取豪夺他人出租车物权的机会。也有学者提出:这种完全违背法律与市场经济规则的管理模式就是权力寻租的最直接体现!中国第一揭黑记者王克勤所著的“空手套白狼”一书,就深刻地揭露了在行政、司法、及黑社会的协助下,出租车公司肆无忌惮掠夺出租车车主物权的罪恶流程!
当陈扣章按照政府公司化经营模式,拿着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提供的手续到政府指定的车辆回收公司将出租车报废、并将报废单据交给公司后,就应该由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再提供手续,到运管处缴纳营运证有偿使用费,完成出租车到更新。
此时,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提出“需向其缴纳18万出租车更新总价、以及2万元风险保证金、并先签订承包合同”后,由其代理更新的要求。这个要求不仅在出租车更新价格上远远超过了常州市政府193号文件的规定,而且从根本上将出租车的物权由出租车车主变成了被挂靠的公司!也就是说,从下一轮出租车更新开始,原来投巨资购买出租车物权的出租车车主就沦为了替出租车公司打工者。
面对如此强取豪夺,作为出租车车主的陈扣章当然不愿意就范!就到常州市运管处、交通局投诉,结果这两个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一直以调解为由进行敷衍塞责。最后,受委托人张建平被迫到常州市政府大门口拉横幅讨说法!
其实,出租车公司这种强取豪夺的不法行为已从存在多年,在常州也多次发生过集体罢运抗争事件!甚至象印文龙、李亚琴等出租车车主,居然进京上访近十年!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出租车管理的行政机关,为什么要将出租车报废更新的行政权力拱手相让给予只有民事权利的出租车公司?
幸好,有全国各地的维权人士赶赴常州,持续几个月驻常为张建平的维权行动站台声援!同时,上一届的市政府主要领导还算负责,最终陈扣章的出租车挂靠事实经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作出的1432号一审判决、以及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579号裁定所固定,并于抗争六个月后的2012年6月12日完成了出租车更新。
然而,当天宁区法院在审理陈扣章诉出租车公司“挂靠经营纠纷”、即出租车公司违法行为导致六个月出租车停运损失一案时,主审法官项易君居然连法捶都不敲就开始审案了,两位陪审员章整个审案过程中低头专心致志玩起了手机游戏!最后,项易君将“挂靠经营纠纷”的案由,用合同中无效的承包经营条款作为判决依据,作出枉法的一审判决。
2013年9月23日下午,陈扣章诉出租车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的上诉案在常州市中级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来自于南京、镇江、苏州,以及常州本地的维权人士参加了旁听。法律工作者、知名的公民代理倪文华先生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扣章提供法律援助。
法庭上,当陈扣章委托的代理人张建平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上诉状、并补充上诉状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以无效的合同作为判决依据属于枉法裁判时……,主审法官时坚立即追问张建平:你方认为合同无效吗?如果合同无效陈扣章还有优先更新出租车的权利吗?
张建平回答:一审法院没有对合同中有效条款与无效条款进行确认,居然将案由为“挂靠合同纠纷”的诉争以承包经营作为判决依据,这样的合同能有效吗?
另一位代理人倪文华就合同无效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一审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首先要审查清楚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而一审判决中根本没有对合同进行审查的体现!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如果合同无效,那后果是什么你们知道吗?一份合同怎么可以出现挂靠经营的条款,又出现承包经营的条款?
其实,主审法官时坚有一点兴奋过早,格式合同的无效并不能说明被挂靠出租车公司就没有了对挂靠出租车及时更新的义务,因为陈扣章将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经营的事实由原公司老板手书的特别约定义务,以及权属之争的生效判决所固定!
【对张建平与倪文华提出合同无效的解释,居然没有在该段庭审笔录中如实记载,对此,张建平正在要求法庭补正】
审理经过举证质证与相互发问后法官归纳了诉争的焦点:一、本案所涉车辆报废后,陈扣章对报废后更新的车辆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或者挂靠的权利?二、如陈扣章享有优先权,陈扣章是否因新联公司的行为而未及时行使优先权而受到损害?如存在损害,金额是多少?新联公司对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倪文华补充了争议焦点:一、本案的一审程序是否合法?二、本案是挂靠还是承包关系?
但主审法官时坚如一审法官项易君如出一辙,在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依然拒不审查确认合同的合法性,只是要求当事人双方围绕这四个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张建平在辩论意见中明确:一、陈扣章的出租车属于挂靠经营,已由天宁区法院判决与常州市中院的裁定书固定;二、陈扣章于2011年12月6日将出租车报废后即将报废单交给了被挂靠公司,公司所称的报废单是陈扣章在2012年6月5日与交14万更新出租车总额时一起交给公司的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识。如果出租车公司是2011年12月6日就向运管处申请了营运证,那么延误出租车更新所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运管处负责,问题的关键是出租车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时间上恰恰证明了是其故意延误,无疑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常政发(2000)196号文件,陈扣章有享有出租车报废后及时获得更新的法律依据(而非法官归纳的“报废后更新的车辆享有优先权……”的误导)。
倪文华在辩论意见中明确:一、上诉人陈扣章享有优先更新出租车的权利,因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报废委托书,说明被上诉人认可了陈扣章优先更新出租车权利,被上诉人的延误出租车更新的理由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期间,主审法官居然不同意张建平要求书记员在记录时按照归纳顺序来记录庭审笔录,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引起旁听人员的异议,法庭一度出现混乱。
本案中,陈扣章所诉的被上诉人新联龙城出租车公司的目前实际老板,就是以特别授权出庭的陈家全,其是于2004年以120万的价格从原老板刘文扣手中转让获得公司的经营权,有挂靠经营的出租车33辆,目前除陈扣章的出租车通过生效判决固定了挂靠经营关系外,其他车主都在其“不签承包合同就不给予办理更新手续”的胁迫下,由原本的出租车物权所有者变成了承包者。
在这已经被陈家全通过强取豪夺的获得32辆出租车,按市场价格70万一辆,就是惊人的2千余万!这中间还不包括其乱收费。
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不将出租车更新的行政权力拱手相送给出租车公司?如果司法能够以“民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保障出租车车主的合法权益?象陈家全这样的公司老板岂敢对养活他的出租车车主实施公然抢夺!
这两千余万到罪恶,在拒绝民主法制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一切向钱看的抢劫特色市场经济下,足可以勾兑到腐败的行政权力与法官的枉法判决!
在陈扣章出租车属于挂靠经营的生效判决与裁定已经不可能被撤销的情况下,常州市天宁区法院的项易君就公然以子虚乌有的“承包经营”来进行枉判了,那么,常州市中级法院的时坚审判长的判决权会不被勾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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