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司法特色:被告不答辩、不出庭居然胜诉


(2013/9/21)权利运动发布:
民事诉讼当事人林龙华向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投递反映材料,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在合议庭只有法官与书记员两个人开庭、且被告不答辩、拒出庭的情况下,判决非法侵占自己房屋土地的被告厨具厂胜诉。

据了解,林龙华房屋与土地的来源是:1986年,李明和购买土地,在浈江区五里亭席前路建房屋200平米,第二年再购买土地建房屋12平米,门牌号浈江区席前路173号。后该房屋由李明和卖给了胡新就。由于胡新就欠林龙华债务,且无力偿还,该房屋于2007年3月17日经浈江区法院裁定,由林龙华获得房屋产权。

1988年,韶关市北江厨具厂购买梁自爱土地建1972平米。1993年厨具厂向国土局出伪证,将林龙华房屋门前土地与过道划入其厂房红线,并缴纳10元每平米地费用办理产权证。由于李明和、胡新就、林龙华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席前路173号房屋没有人居住等原因,厨具厂就于1994年心安理得地在该房屋前建起了围墙。

到2007年林龙华依法取得席前路173号房屋后,就房屋土地被非法侵占一直与厨具厂进行交涉,要求恢复原状。由于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林龙华于2012年将厨具厂的侵权行为告上法庭。

浈江区法院接到林龙华的民事起诉状后,一直不立不裁。在林龙华多次交涉后,法院才告知其先打行政官司,等行政诉讼出结果后才能够进入民事诉讼。但当林龙华提起诉国土局将自己房屋土地出卖给厨具厂属于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后,法院居然直接作出(2012)韶浈法行初字第27号,裁定驳回起诉。

2013年1月8日,林龙华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了当年李明和购买土地建房办证的直接证据,以证明韶关市北江厨具厂侵占自己土地,请求恢复1994年前地原状。

2013年5月27日,浈江区法院在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在被告不答辨不出庭的情况下,作出(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判被告厨具厂胜诉。对法官替代被告作出的审理与判决行为,林龙华当然不服,提起上诉。

2013年9月10日上午,(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14号开庭审理。林龙华说:法官对庭审记录中出现的错误、遗漏的不许更正。法官吴锐说:你不签字没问题、我同书记员签名证实是你说的就可以了,庭审笔录一样合法有效。我要求调取法庭的录音录像核对,被法官拒绝。

事实上,席前路173号房屋建造在厨具厂之前,当年李明和购买土地、以及建房手续的证据都证明厨具厂搭建围墙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权益的行为。尽管厨具厂围墙也在其经过批准的用地红线内,但该批准晚与席前路173号房屋的批准手续,在法律上显然属于无效。

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不答辩、拒不出庭,且还能够审胜诉,这也许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可能出现的司法判决!

 林龙华电话:1822446980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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