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12)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福清市维权人士吴华英于7月1号凌晨1点50分左右遭到福州市公安拘传,直到9天后(10号)其家人才拿到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分局于7月1号签发的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以吴华英女士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
从7月1号吴华英家中录音、录像显示,凌晨1点多钟,福州市公安在当地派出所的带领下,先是以检查身份证为由敲打吴华英家的大门,深更半夜检查身份证这样荒唐的理由显然遭到拒绝开门,直到补办了拘传手续后,吴华英才让他们进入家中。吴华英问一位福州市公安叫陈青云(音)的:“你是福州市公安怎么跑到这里来拘传我呢?你们是什么事情(理由)要拘传我?”陈青云竟然语无伦次回答不出理由,只是一再说需要调查。吴华英接着问:“你们连调查都没有调查清楚,怎么可以拘传我?”但,吴华英还是被带走。
对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共7款中的任何一款,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分局对吴华英女士出具的拘留通知书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该拘留通知书中没有办案人员签名。
拘留通知书中称吴华英涉嫌“诽谤罪”,《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是针对自然人。请问吴华英对谁进行了诽谤?为什么受到诽谤的人不出来告诉?难道吴华英真的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那么是因诽谤引起了被害人死亡?还是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还是诽谤外国人影响了国际关系?这,福州市公安显然要拿出这样的事实依据,但录像中明确显示:没有。
至此,福州市公安以涉嫌“诽谤罪”对吴华英实施拘留,只剩下最后一个可能,即:诽谤的“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受害人”为什么不告诉或不能告诉?是“受害人”一旦进行告诉将引起巴东、石首那样的民愤而不敢告诉还是……?
吴华英女士长期以来一直在为“福清纪委爆炸案”中坐冤狱的弟弟在申诉,没有时间去揭露一些众所周知的、例如“娼盛繁荣”的色情行业中官员参与逼良为娼等黑幕,福州公安能拿出这样的事实证据吗?
综上,福州市公安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对吴华英女士拘留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对维权人士的打击报复,是不受监督的公权滥用,这种公权的滥用如得不到制止和纠正必然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
撰稿人:余六月雪
附有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属于自诉案件,即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