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侯景顺,因房产纠纷,1995年丹东元宝法院判决被告成达公司偿还我家81.8平米营业面积及滞纳金和租金13万多元,并继续承担延期付款的租金及滞纳金损失,至今累计损失达400多万元。有判决为证。
2011年11月29日,丹东市中级法院依法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我方例举了充分的证据,要求法院执行判决,法院也表示将及时予以答复。但两年过去了,法院多次答复要依法执行判决,但至今仍未执行。法律规定召开听证会后3个月要给明确结论,丹东中法的做法违背了法律程序。期间,丹东中级法院院长孙克敏多次答复我,此案已经审委会研究,确定为有理访。孙院长还对我说:“下决心依法办”。为维护稳定,孙院长与我达成君子协议:我在两会、十八大、全运会期间,不进京上访。孙院长马上依法办理此案。现在我履行了君子协议,但法院却食言了。
丹东信访局陈德全局长告知我:“政法委,信访局、法院专门为本案召开会议,确定本案为有理访,并告知我很快会得到解决。但两年多过去了,政府、法院都只说不做,案件仍然没有任何进展。从2013年初开始,孙院长说,法院和信访局两家共同起草的材料已经报到市主管领导,等待批示后马上解决。陈局长说:崔副局长和法院在落实。政府和法院在来回踢皮球,使法律和政府的威信失信于民,我家的冤案又将遥遥无期,这种做法与中央的精神和当前的形式严重背离,无奈我只能再次进京上访。
中央领导、中纪委、最高法院、辽宁省委、省高级法院、丹东市委关注本案,促成本案(1996)丹民终字114号民事判决早日依法解决。
注:被告是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申诉人:侯景顺电 话:13842550770
二0一三年十月二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