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我因为在北京乘坐14路公交车经过国家领导人办公地而获罪,在我被遣返上海的6月3日被上海长宁公安分局(下简称:长宁分局)二次处罚行政拘留10天加1天,为此,我有了六次行政诉讼后唯一一次被立案开审的经历。前多次行政诉讼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下简称:长宁法院)均未立案和出具书面答复。我多次要求长宁分局提供“扰乱”违法的事实证据(我被北京警方带离14路公交车时“扰序”的录音录像),长宁分局拒绝提供称“公安机关录音录像保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已经被销毁”。
用以证明重要“扰乱”违法事实的现场证据被长宁分局轻易销毁,证明我“扰乱”违法的事实并不存在。销毁证据和无证据提供,长宁分局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证据》第32条);长宁分局构陷罪名使我被行政拘留,其应该承担法律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审(长宁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一中院”)一再维护长宁分局的违法行为枉判枉裁。
我要求长宁分局提供公民乘坐公交车不能经过国家领导人办公地的相应的法律法规。长宁分局拒绝提供,其也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上海司法不公已经到了令人切齿的地步了,2013年10月13日上午,我收到了2013年8月15日早就已经成文的【(2013)沪一中行申字第8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通知书罔顾事实枉法裁决,驳回了我字字血声声泪的行政再审申请,并要我“服判息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庭再审法官陆俊在2013年7月30日的行政再审听证会现场说了句实话“政府行为,你只能败诉”。政府行为就可以目无法纪了吗?如此枉判枉裁,我岂会服判息诉!
上海二级法院对于我提交法庭的揭露长宁分局滥用职权非法拘留控告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长宁分局失手提供给法庭的假拘留证等皆熟视无睹。在假拘留证面前,长宁分局于2012年12月24日曾经当庭威胁欲送我进牢房(劳教所);在假拘留证面前,长宁区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2012)长行初字第54号】由合议庭卢建华、唐雪琴和江惠民一审判我败诉;在假拘留证面前,市一中院于2013年3月19日,【(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56号】由合议庭周瑶华、刘智敏和侯俊未开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三名深藏在幕后给我出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一中院大法官尊容我至今一无所知)。
控告人在此试问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法官终身责任制”,对什么样的法官才起制约作用,又怎么才能让上海各级罔顾事实罔顾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真正担起责任并起到威慑作用。
请参阅前文:《尹慧敏:在中央督导组“监督”下 上海法院依然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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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 行政再审听证笔录
上图:长宁分局失手提供给长宁法院法庭的,原用以证明我多次在中南海周边“扰乱”的拘留证明书
上海长宁区尹慧敏
2013年10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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