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亿 嘉 律 师 事 务 所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涉法涉诉访民涉嫌诽谤随意变更罪名
以“海西”司法软环境大局为重 建议对涉案人员无罪开释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中共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
我们于2009年7月17日、7月29日向你们呈送了《关于涉法涉诉访民涉嫌诽谤界定涉密案件不妥 拟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履行职责 法律意见书》,《关于涉法涉诉访民网民涉嫌诽谤不拟刑事追究 吸取王帅、段磊等诽谤案的教训 建议对涉案人员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7月底警方对杨雪英、陈焕辉、林爱德、郭宝锋等人予以取保候审。7月31日对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以涉嫌诬告陷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没有告知为何变更罪名,也没有告知他们诬告谁,陷害谁,更没有提供指控证据。8月10日、12日刘晓原、林海、林洪楠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分别会见了游精佑、吴华英。范燕琼患病在福建省建新医院医疗,会见再次推迟。现根据会见情况,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意图。对具体案件应作具体分析。
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规定的理解,结合警方已告知的相关罪行,会见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所了解的情况,本案缘于《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帖子和“一片只忠实记录严晓玲家属讲述立场,不代表记录者立场”的录像的上网和发帖。
我们认为,从涉案的“一纸代书”和“一片录像”的内容系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和其舅舅林爱德的陈述,仅因帖子上举报了“丽歌”夜总会以及聂志雄(警方以吸毒人员对其劳教一年处罚)、林、卢警官、涂检察官四人。若如上网三天内,造成对聂志雄等四人伤害情节严重,他们提起自诉、涉嫌诽谤,打个“擦边球”,或许还能成立。
现有涉案的、逮捕、刑拘、拘传人员都是老上访户,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巡视组来闽期间,他们都几乎无例外向巡视组申诉,反映有关冤假错案。他们同情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在女儿死后的一年半里不断上访申诉,诉告无门,想仿照邓玉娇一案在网上引起中央及上级司法机关重视,希望中央派专案组来彻查严晓玲之死。警方文过饰非,规避涉嫌诽谤,涉及自诉与公诉之争,用涉嫌诬告陷害替代涉嫌诽谤,指控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三人是站不住脚的。他们的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是风马牛不相及。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我们应严格区分该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
二、谨防“找法整人”,适应网络、全球眼的监督,坚持有错必纠。
案发后,引起国内外业内人士评说,指出本案对刑拘和传唤的网民人数之多,案件“变脸”频繁,让人目不暇接,创了记录;担心因言获罪成了一种地方性“瘟疫”;在这里法律如同儿戏,罪名仿佛是魔术师帽子里的兔子。本案目前这种做法,存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5.1施行)和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精神之嫌,也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重拳出击,整治司法腐败,决不手软的精神以及中央“亮剑”,问责官员的精神相违背。近日,人民网组织各省市公安厅(局)长热议-用心读懂网民、访民信访是反映民意的“晴雨表”,值得我们借鉴。
为此,我们认为为让世人洞察“海西”正沿司法公正、公平、透明、效率的轨道阔步前进,发扬我党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摒弃文过饰非,对错拘错捕的网民、访民无罪开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忠 林洪楠 李颖善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原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光鸿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中共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
抄送: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 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 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