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3日晚,我年仅12岁的堂弟金道清意外死亡。
第二天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不知依据什么,怀疑我的堂弟金道清意外死亡是我父母投毒所造成,把我父母带到泥沟管理区审问。由于我母亲当场抗议他们这种毫无依据陷害,他们竟凶残对我母亲刑讯逼供,可怜我母亲被他们折磨的大小便全部便在裤子里。虽然他们用尽了种种卑鄙手段,也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他们为了挽回这尴尬的局面,便把坏主意打在当时13岁的我身上。
2003年2月15日一大早,郧西县公安局把我抓到泥沟管理区。县公安局石磊叫我承认2月13日金道清中毒死亡是我投毒的。我说:“我没去他家,投毒的事我不清楚。”他就用脚踢我、用火炭放嘴边烤我嘴。管理区程厚洪书记在屋里时,他们对我的态度还好些。只要程后洪书记不在场,他们就逼我承认投毒的事,是我做的。
我不说话,他们就恐吓我说:“你如果不承认投毒,我们就把你父母都枪毙了。你父母被枪毙了就是你害死的。你要是承认你了,就不枪毙你父母了,还送你回家。”我说:“我没去他家,不知道怎么说投毒事?”石磊教我说:“你只要说把毒品放在他家什么地方就行了。”我怕他们又用火烤我嘴、踢我,真的把我父母枪毙了。我就按照他们教我说的去说:“把老鼠药放在盐里、面条里、油里。”我按照他们教的我说了以后,他们再没有用火烤我。虽然我没说多少话,他们让我签字的材料却写的很多。当天晚上他们拿了很多材料,让我签字按手印。石磊和我说:“你签完字、按上手印,你就可以回家了。”我按照他们的要求,没有多想,在几十张材料后面签了字、按了手印。然后,我问石磊:“我爸妈也能回家了吧?”石磊说:“是的,只要你听我们的话,你爸妈也不会枪毙都能回家。今晚天黑了,明天送你回家。”
2月16日早上天蒙蒙亮,石磊就过来了。他又让我说鼠药是放到水桶里的。他教一句,让我说一句。他还跟我说:“不管在什么地方、不管谁问你,都不能说是我教你的、也不能跟你父母说是我教的。”这就是公安人员石磊等陷害我投毒的主要过程。这无法说清楚的事实,但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就一目了然了。
在审问我的当时,按公安的说法,他们请的程厚洪,当时郧西县景阳乡党委副书记一直在审问我的现场。可是,程厚洪在2003年12月1日,郧西县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上却明确的说:“关于金道芬主动承认投毒一事,不是我直接听到的,是我听公安人员说的。”不管程厚洪是以见证人的身份,还是以我的监护人的身份讲的此话,都充分证明公安机关在审问我的过程中严重违法!随意造假!
2003年5月28日,湖北省陨西县检察院不做调查,仅凭陨西县公安局的造假证据,将我起诉到陨西县法院(详见附件)。此起诉书更是漏洞百出。连我的当天活动都是他们编造出来的。
陨西县法院对我的事先后开了三次庭,在第一次开庭的当场 。我明确的法官说:“我没有投毒。我是在警察的逼迫、诱导下,没有选择余地签的字。”我父母当庭和公诉人要具体人证、物证。问公诉人:“谁看到我女儿进过金乐华的家门?假设我女儿进过金乐华的家门,她的脚印、指纹又在哪里?”公诉人无法答复。
另一个问题我的年龄在法庭上引起争论。我明明是1989年1月22日出生,为了让我年满14周岁,公诉书上说我是1988 年1月11日出生。庭审什么事情也没有说清,便休庭了。第二次开庭,我们家出示了的相关证据,法官不采纳。而当庭他们拿出一份关于我出生的虚假证明,被我母亲当场揭穿。我母亲质问法官说:“请你们把证人王黄梅叫到庭上来,我不认识王黄梅。她是怎么知道我女儿金道芬的出生年月日?”法官又无法答复。原来是陨西县检察院为了把假证维持到底,到我们村找到村民王黄香,让王黄香写一份关于我女儿金道芬是1988年1月11日出生的假证。王黄香不敢做假证,而陨西县检察院领导又非要王黄香出一份假证。王黄香只好按陨西县检察院领导意思写了一份假证,但是她在签名时故意把自己名字写成王黄梅。我母亲当庭质问陨西县检察院领导王旭生说:“你们找人取证,为什么证人还要改名字?” 陨西县检察院领导王旭升,不直接回答。却说:“大不了,这份证据不用就行了。”我母亲对王旭升的说法非常气氛的说:“你们当领导的,不知道做假证是一种犯罪行为吗?”
2004年3月4日,湖北省陨西县法院捏造事实,作出(2004)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我有期徒刑5年。
我于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我的案子二审还没有判下来。我与父母继续向湖北十堰市中院讨说法。
我父母虽然依照法律的程序上诉到湖北十堰市中院,可是湖北十堰市中院,根本没有把我父母的上诉当事情处理,连庭都没有开。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04)十刑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原来的枉法裁判。
20012年6月5日,我和母亲到北京最高法院上访。当地政府派我们村书记吴家华到北京堵截我们。吴家华伙同湖北驻京办雇佣北京黑保安对我们母女实行非法绑架手段,把我母亲打成重伤,给我母女分别头上套上黑塑料袋,强行把我们押回当地。我母亲住院当地政府付了医疗费1000元,而雇佣黑保安竞花掉17000元!
2012年6月1日,湖北省高院在明知我是被陷害的,却依然作出(2010)鄂刑事申字第002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这让我无法接受。法律应该注重证据,证据的真伪事关重要!认定我投毒犯罪的证据,没有一条经得起质证论证。陨西县法院捏造事实恶意造假,为什么湖北十堰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将错就错继续错判?
我被郧西县公检法以故意杀人罪陷害入狱一案,希望能到全世界关注。使我早日洗清罪名,给我全家一个公正的说法,严惩恶意造假的不法分子!
金道芬电话:15271406247。
此信息由反腐维权联盟马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