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控 告 书》
举报控告人: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全体幼师。伍香英,孟公镇宝塔学校幼师,举报控告代表之一。
1、未给任何经济补偿:
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局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孟公镇幼师要求解决待遇问题的答复》第一项称:按照县时的统一安排,我局在辞退聘用人员的工作中,对08年以后辞退的,原来正式由学校聘请,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统一发工资的幼师按在学校连续工作的年限按每年第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了辞退的经济补偿。孟公镇被辞退的幼师也同样得到了经济补偿。
《关于孟公镇幼师要求解决待遇问题的答复》第2项称:按照县相关文件精神,对前面不予追补社保。这说的笼统抽象,到底是什么文件,没有明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法》第7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湘教基于【2003】3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再以伍香英为例,她勤勤恳恳、默默无闻连续在教育战线工作35年(后附35年工作年限和教师资质证明),至今未得一分补偿和任何社保福利待遇。很清楚的看出湖南省新化县作出的按照相关文件不予追补社保违反法律规定。
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局作出的新教发【2010】106号“关于坚决打击非法幼儿园、取缔学前班”的紧急通知,属于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第一,取缔学前班违背国家鼓励支持办法教育的基本精神,第二,文件竟连一个印章都没有盖,如同一张草稿纸。打着整顿学前教育的幌子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伍香英从1978年至今为国家教育事业勤勤恳恳工作35年,和孟公镇教育办具有明确的劳动人事关系,早已建档,并非一般的民办办学(后附了票收据及建档等资料可充分予以说明)。《孟公镇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幼师的工资为每年按不同幼儿人数发放工资待遇,14人以下的每期工资不少于720元,每半年15-19人每期不少于900元,20人以上的每期工资不少于1080元,但与孟公镇教育办的工资发放关系实际为:每年将收取学费的60%-70%一次性上交给孟公镇教育办(所述事实有相关发票和收据为证),这个文件是违背《教师法》第25条“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的规定。
1、新化县教育局重新及时作出详细具体负责的书面答复,严肃追究渎职乱作的法律责任人。
2、及时解决伍香英和孟公镇全体幼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
具体代理人:陶映源(伍香英丈夫)
联系电话:1378688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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