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黄光生之子黄渊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依法担任黄光生的辩护人,现就黄光生被交警伤害骨折等、反被吉首市法院以妨害公务判刑一年,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一个公诉案件却不送达起诉书,实在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奇闻。
本律师在2013年11月18日上午会见黄光生时,得知其没有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经询问二审法官被告知“向黄光生送达了,但黄光生拒收”。经查一审案卷材料,确实有那么一个拒收的送达回证,由一个叫彭敏的签字。但仔细一看,彭敏签的是“罪犯拒收”,但在送达检察院起诉书时(且直到二审判决生效前)黄光生还不是“罪犯”,只能证明彭敏证明的不是黄光生。还有,彭敏何许人也,没有任何身份证明,更没有让彭敏出庭作证。
在本律师向一审法官提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时,该法官向我宣读了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报送的一审判决书,上面是“普通程序”。可是,一审法院向黄光生送达的判决书上却是“简易程序”。两份不同的判决,据讲一审法院向市委书记秦国文的解释是“打字员搞错了”。“临时工”等已经成为推脱责任的惯用手法,但这次“打字员”显然不能成为替罪羊,因为打字员打错只能是两份判决书都错,怎么会出现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呢?
黄光生是在2013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的,在2013年9月4日在吉首市公安局控告交警将其打伤时又被抓捕。但奇怪的是,吉首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的“到案证明”却谎称是“在公安局门口发现网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黄光生,我所民警将其抓获,并执行逮捕。”
黄光生向本律师陈述,其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其被交警打断肋骨等的情况。除此外,其本人和亲属也已经多次向多个部门对此提出控告并多次提交CT检查报告单等。对此,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为什么充耳不闻?你们在掩盖什么?为什么要掩盖?
以上五个问题均发生在二审以前,而这个问题则发生在二审法院。黄光生上诉后,其子黄渊多次向法院查询该案是否移送到二审法院,本律师也于2013年11月18日上午8时45分左右当面向二审法院大厅的对外窗口询问该案是否已经移送到二审法院,该办事人员装腔作势的查了一番后说二审法院还没有收到该案。作为一个律师,不敢相信二审法院会在这个问题上说谎,但在会见黄光生时得知二审法官已经提审过他以后,发现自己太天真了。由于不再相信二审法院大厅对外窗口的办事人员,于2013年11月18日上午11时40分直接到二审法院刑一庭内勤查询,才得知该案早就移送到了二审法院。
仅仅根据以上被揭露的谎言,就足以证实一审公、检、法机关在故意制造冤案,他们收集的言词证据难道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么?因此,必须重新开庭,并通知这些所谓的证人出庭接受辩护人的当庭质证。否则,一审作为定案依据的所谓“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被揭露的谎言充分说明了本案在当地根本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故本律师在此特别提出: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移送湘西以外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