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旁听庭审的童斌)
(2013/11/5)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11月4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民事(房屋承租)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一位北京出租房屋的居民,而被告(本案反诉人)则是大名鼎鼎的维权人士赵春红与周莉。经过法庭一个小时的审理,原来原、被告双方都是受害人,而罪魁祸首是不法维稳的北京公安。
纠纷的起因是这样的:2012年,赵春红因为追偿铜矿股份权益需要,在北京丰台区租房屋一套,约定租金每年3万6千元,租期5年,违约一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2013年3月,赵春红将所租房屋暂时交给前男友、广东伤残军人陈风强居住。陈风强在居住期间,私自代替赵春红将房屋交给周莉管理。由于北京公安在执行维稳过程中查到陈风强在此房屋居住,又查出赵春红是维稳黑名单上的“高危”人士,就对合法正当的民事行为滥用职权,胁迫出租方通过诉讼强行收回房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租方要在赵春红无如何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收回房屋,就必须承担双倍的违约责任,对出租方提起的民事诉讼,赵春红提起了违约责任赔偿的反诉。
据了解,该案已经两次开庭审理,在事实方面与适用法律双方均没有争议,原被告双方、包括合议庭都明白双方都是受害人,制造违约纠纷的是公安机关权力乱作为!对本起特殊的民事纠纷,在没有司法独立,也没有独立审判权的社会主义特色制度下,审判长与陪审员都尴尬无比,只能再次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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