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5)权利运动发布:
2013年10月30日,上海维权人士朱金娣先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诉讼传票,开庭时间是11月7日上午九时;11月1日,朱金娣又收到到浦东新区法院邮寄送达的快递、以及传票,而更改的开庭日期居然也是11月7日上午九时一刻。
按理说,上海市的法院系统早已经联网,怎么会发生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两起同一当事人的诉讼“撞车”现象?考虑到自己在10月28日向浦东新区法院院长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为避免被人为“巧合”,朱金娣已于11月2日向浦东新区法院申请延期开庭申请。
《延 期 开 庭 申 请 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申请人朱金娣系(2013)浦行初字第236号行政案件的原告,由于合议庭成员法官胡玉麟、刘媛媛及人民陪审员毛幼青在审理该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剥夺原告朱金娣的委托代理权,还将原告行政诉讼代理人驱离法庭,原告由此陷于诉讼困难中。其中,主审法官胡玉麟早在2003年就因另一行政诉讼案件中徇私枉法,强迫原告朱金娣撤诉而结下仇恨,如今又违法剥夺了朱金娣基本的诉讼委托代理权,让申请人无法信任该合议庭能够秉公断案。
朱金娣于2013年10月28日向你院郭俭院长申请该案合议庭法官胡玉麟、刘媛媛及人民陪审员毛幼青回避理由充分正当,而你院院长郭俭当庭(10月28日)驳回了对刘媛媛的回避申请。你院于10月28日制作了驳回申请人对审判长胡玉麟、人民陪审员毛幼青回避申请决定书,于10月29日制作了驳回申请人回避审判员刘媛媛复议决定书,这两份决定书于11月1日由法院的专用快递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院长郭俭作为高级法官,在处理法官回避事由方面没有认真听取和分析回避事由,对合议庭违法剥夺公民行政诉讼委托代理权及结怨打击报复等有损行政审判公正的事由没有做合法的解释。其决定书仅用“本院院长认为,审判长胡玉麟,人民陪审员毛幼青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回避申请”寥寥数语,敷衍了事,令人难以相信浦东法院审判的公正性。
你院于11月1日的快递附上了传票,并将开庭日期改在11月7日上午09时15分。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于10月30日快递送达申请人(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诉讼传票,开庭时间是11月7日上午09时00分,难道这是巧合而导致开庭时间发生冲突?今申请人处于难以分身的两难处境,特申请你院延期开庭为盼!
申请人:朱金娣
2013年11月2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联系电话:13042111402。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