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当局认定08年7月6号吕龙珍在上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而图片显示该时间段吕龙珍女士正在香港)
(2009-8-5)权利运动转发冤民大同盟总干事张兆林:
中国冤民大同盟副总干事吕龙珍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有必要让我们对劳动教养书里提到的三次所谓“扰乱公共秩序”进行质政辩论。
吕龙珍女士第一次遭到行政拘留时间是07年9月5号,当局行政案件处理报告称,吕龙珍于07年8月25号去北京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告洋状”,因被北京巡警发现后转交驻京办。劫访回上海后,又于07年9月4号应邀前往法华镇路483 弄内找一名法国记者“布里斯”的采访,被上海新华派出所民警发现移交长寿路派出所。于是,这两件事被公安说成是扰乱社会秩序。
这里我要辩驳的是,所谓“告洋状”,《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有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至于寻找法国记者接受采访,国务院四百七十七号令第六条:“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我国公安对公民接受采访和到联合国开发署却如临大敌。并以“告洋状“这样荒谬的理由将吕龙珍刑事拘留,后实在够不上犯罪改为行政拘留。由此可见:在我国没有任何新闻和言论自由!
吕龙珍女士第二次被当局以“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更荒唐!拘留时间是08年6月30日至08年7月6日,地点在上海,可这七天时间吕龙珍由中国边防检查站签署去了香港,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吕龙珍起诉法院不服公安处罚,法院竟然还不立案!
吕龙珍女士遭到“劳教”的时间是09年4月8号,理由竟然是吕龙珍在街道办事处大声吵闹。
一直以来吕龙珍到街道办事处找政府讨说法,可政府官员始终在玩“躲猫猫”,导致吕龙珍多年上访无果。这大声吵闹是谴责政府官员行政不作为。呼喊口号是要人权,打到腐败、贪官,还我财产。可公安竟将这又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我国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聚众斗殴、寻畔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可吕龙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政府官员不作为而愤起抗议,呼喊口号是想唤醒这些官员的良知、不要对民众诉求麻木不仁。公安却将维权人士的行为与《劳教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相提并论,难道不感到荒谬无耻吗!信访条例不是规定信访人到国家指定机关去上访吗?吕龙珍上街道办事处要说法却被处“劳教”,那么请问:维权人士上哪儿去要说法才能不被“劳教”? 其实在上海公安心里比什么都清楚,“劳教”吕龙珍的原因就是其参与了08年12月9日在香港组建了中国冤民大同盟!
如今吕龙珍参与组建了中国冤民大同盟,并在其中担任中国冤民大同盟副总干事一职,这使中共大为恼怒,因此以09你4月8日下午在街道办事处吵闹、喊口号为由动用了“劳教”恶法。
上海公安以吕龙珍女士在街道办大声吵闹,竟然处罚其失去21个月的人身自由,该行政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但,谁能够对上海公安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呢? 在此我呼吁国际社会人权组织应当重视:中国“劳教”制度的存在,不但威胁着维权人士的处境,更是导致中国人权状况倒退的罪魁祸首!
中国冤民大同盟总干事 : 张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