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9)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是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家村委江墅村75岁退休教师姚宝华先生无偿协助村民讨要被“征”地补偿款,在开发商主动支付了十分之一补偿款两年后被以“敲诈勒索”构陷案审理的第四天。由于王宇律师因病缺席辩护,法庭在违反程序下强行开庭审理。
上午,对公诉人提供的青枫公馆8.8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举证质证程序。其实在该程序中法庭尚没有(不知后面会不会有)证人出庭接受辩护人的质询,举证质证变成了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没有进行质证,何来充分完整的质证意见?辩护人只能用质问公诉人的方式发表质证意见:开发商钱小峰作为党委书记,以每亩11万3千余元的、令人不可思议的超低价格拿到青枫公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出让的集体土地能合法吗?远远低于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常州市68号征地补偿安置文件有法律效力吗?《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不是明确规定失地农民得不到补偿安置可以拒交土地的吗?
下午,法庭不顾张建平一再呼吁要保障刚刚癌症手术的姚宝华老师生命健康基本人权的情况下,继续强行开庭审理。其实,当开发商在非法占用江墅村集体土地的金色领寓与青枫公馆的土地中,已经存在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姚宝华老师与村民一起维权并获得开发商部分补偿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完全是“风马牛”的关系。既然没有了主观构成要件,那么敲诈勒索的客体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也就不可能存在,法庭就应该当庭宣判姚宝华老师一家三口无罪释放。然而,法庭继续着毫无意义的客体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的审理。
在无聊的审理中,公诉人居然给昏昏欲睡的辩护人、以及旁听人员一针强心剂,称:姚宝华老师拿着国家法律找开发商要合法手续,逼迫开发商主动提出给予部分补偿属于客观上的要挟、胁迫行为,导致了开发商的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个体构成要件形成。
“拿着国家法律去敲诈勒索,这是世界奇闻!”政府与法院安排的旁听人员如是说。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